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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會章程

 

北京科技人才研究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科技人才研究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Socie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縮寫BSSTP),以下簡稱“人才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科技工作和科技人才研究、培養、科技人才管理的專家、學者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貫徹、落實中央、北京市有關黨的群團工作和科技人才工作等相關會議、文件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在科技和人才工作方面建言獻策,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決策,促進科技人才成長提高。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小營東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開展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等方面的調查和研究,探索科技管理和高層次人才政策研究,向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政策研究和相關決策咨詢建議;

(探索科技管理和高層次人才政策研究,向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政策研究和相關決策建議;

(舉辦主題沙龍、高峰論壇、專家研討和專題講座,組織會員參與相關主題的學術會議、科技人才交流、聯誼及參觀、考察活動,搭建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和為政府、企業及相關機構服務的平臺;

(協助會員和科技人才申請科研項目;

(推薦科技人才參加科技表彰獎勵,促進科技人才成長;

(開展社會公益服務,提供科研項目經費資助,開展科技項目、科技人才表彰獎勵評選等方面工作;

(組織開展科技和人才工作國際交流與協作,協助會員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培訓工作;

(服務黨和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其他科技、人才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人才研究會的章程;

(有加入人才研究會的意愿;

()從事科技工作、科技人才理論研究或管理的個人或相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提交入會申請;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或登記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人才研究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提供的各項服務;

()獲得人才研究會出版的刊物、信息和資料的優先權;

()對人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人才研究會章程,維護本人才研究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執行人才研究會決議,積極支持人才研究會工作,完成人才研究會委托的任務;

()關心人才研究會發展,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研究成果和經驗;

()積極參加人才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積極支持參與研究會組織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人才研究會。無故一年不參加人才研究會任何活動,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人數增多,需要時本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由5名以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責中除(二)、(四)條外的其他職責,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選舉產生監事長;

()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捐贈;

()政府資助;

()承擔課題調查研究、開展科技咨詢服務、組織交流培訓獲得的收入;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會議或活動等產生的收入;

()會費;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處理財務賬目。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相關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6月 2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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